主旨:檢送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範本各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 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請協助教師以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教育及輔導學生。
三、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 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準用旨揭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四、學校應注重教師(含準用人員)之學生權利教育訓練,整合內、外部資源協助教師實施班級經營及正向管教,辦理教 師在職教育及宣導,強化相關法令素養,營造友善校園環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