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及第30點規定辦理,事關要政,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112年12月26 日公告辦理。
二、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1日臺教學 (二)字第1112800641號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第29點規定(重點節錄): (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30 點第1項及第2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 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2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 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 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2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 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二)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三)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3年。
四、本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重點節錄): (一)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 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 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 用器材。 (二)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 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 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1、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五、綜上,依據教育部規定,針對學生攜帶刀械等違法物品皆 有訂定緊急處理流程,教師若發現學生攜帶違法物品時, 應儘速通報學校,學校也應立即通知警方處理。也請學校 依本注意事項積極防範,對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學生,除視需要進行高關懷課程外,學校教師也應共同關注,持續 給予學生更多輔導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且維護校園安 全與教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