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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雲林國民中學校友會傑出校友選拔辦法

  • 類別:總務處
  • 公告單位:校友會

第一條:本校友會為表彰並選拔對國家社會、彰顯母校培育人才之用心,更期望啟迪後進、見賢思齊,以發揚雲中追求卓越之精神有特殊貢獻之校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校之畢業校友,具下列條件之一,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即具被推薦資格:

   一、凡擔任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中央政府一級部會首長或簡任職等以上之事務官,中央民意代表,政黨重要幹部,地方縣市政府首長或簡任職等以上之局處正、副首長,有卓越貢獻者。 

   二、長期熱心社會公益、造福人群,曾獲政府機關、民間公益性之社團、財團法人或中等學校以上表揚者。 

   三、凡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內外相當等級民間單位或研究機構,或教育部認可之一等國外大學教授、副教授職務,及國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有傑出表現或在SCI、SSCI等期刊論文登出,獲國家表揚、獲國際級大獎或具體事實者。

   四、凡教育、文化、藝術、體育界人士曾獲國內、外頒與獎章或表揚者。

   五、自行創業、經營企業有特殊成就之企業者。 

   六、對母校校友會、文教基金會,積極投入母校校務發展,具有極大貢獻者。 

   七、有特殊創新或發明,其作品或產品功能對社會國家有顯著貢獻,榮獲國家頒獎者。

   八、行誼聲望品德足為後學楷模,能發揚母校誠樸精勤之校訓或彰顯中道力行公德精神者。

   九、其他優良事蹟獲國家、地方政府或母校頒與獎章表揚者。 

第三條:凡具前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得由以下推薦人向本校校友會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提出推薦:

    一、經校友會理、監事或各校友推薦(由校友三人以上連署)。

    二、母校教、職員工推薦(由教職員工三人以上連署)。

    三、由服務單位首長推薦或自我推薦。

    四、社會賢達三人以上,或單位機構法人推薦。

        其遴選資格經本校友會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後,得連續保留二年;每人被推薦次數不限,但當選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推薦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寫推薦表一份,寄送本校校友會總幹事處,以利彙整並提報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 

第五條:「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負責審查並遴選當年度之受獎人,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由各理監事及校友會顧問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若有被推薦為候選人時宜辭去該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是進行審查時自行迴避審查會議。

第六條:當選名額每年度以五〜十名為限。 

第七條:本校於每年校慶慶祝大會公開表揚傑出校友當選人,頒發獎牌乙座。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由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


本年度徵件於11月20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