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 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 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57724號函 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經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 以:「(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 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 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 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依前揭會議決議,校園性別事件之同一案件、同一標的, 申復以1次為限,不論有無重啟調查程序,只要重為決定, 即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