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 [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或需要其他救助,可洽附件之民間單位急難救助資源一覽表
如需要學校協助申請,請洽導師